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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的世界盃讓足球成為熱門話題,不過在看足球的過程中,也許我們可以看看背後整個市場的運作邏輯,也不失是一種欣賞足球的角度,今天就用足球市場來討論市場競爭的開放和限制。

一個市場該開放競爭還是限制競爭,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。最近剛好看到得到app的《得到頭條》趁著世界盃也發了一篇足球市場的運作機制,很有啟發,就在這邊跟大家分享。

 

關於足球的市場歷史

 

有人說,世界盃是一項神奇的賽事,幾個億萬富翁帶領著一幫千萬富翁,在場上拼得大汗淋漓,而廣大的工薪階層球迷在電視機前對他們評頭論足。

 

根據《福布斯》公佈的2022年世界足球運動員收入榜,收入排第一的是姆巴佩,年收入1.28億美元;第二名梅西,年收入1.2億美元;第三名C羅,年收入1億美元。看球員身價,也是超豪華。比如參加本屆世界盃的英格蘭球隊,大名單上25名球員的總身價達到了12.6億歐元,合每位球員價值5000萬歐元。

 

該怎麼看待球星高收入、高身價現象?有人認為,這是市場自由競爭的結果,無可厚非。也有人認為,市場自由競爭帶來的球星超高收入以及天價轉會費,反而會阻礙整個足球運動的健康發展。在《體育產業的經濟學分析》這本書中,作者梳理了歐洲職業足球的發展史,發現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情:歐洲足壇在球員薪酬和轉會問題上,一直在自由競爭和限制競爭之間左右搖擺。

 

最早的職業化足球聯賽,是1888年成立的英格蘭足球聯賽,由12支球隊組成,簡稱EFL。這時是自由競爭階段,各支球隊爭相開出高薪來吸引優秀球員,球員在各球隊之間頻繁跳槽。他們認為,這種現像不利於俱樂部的長期健康發展。

 

於是,在1900年左右,EFL出台了兩條規則:一是球員最高工資限制,二是球員保留與轉會條款。保留條款是指,合同到期續約時,球員只能選擇一支球隊獨家談判,不得接受多支球隊輪番開價,本質上就是把球員限制在原來的球隊。轉會條款是指,就算球員與球隊的合同已經到期,如果球員想轉到別的球隊,接收球隊仍需要支付轉會費。

 

這兩條規則限制了球隊對球員的自由競爭,把球員工資壓制在較低的水平,保證了各俱樂部的利潤。這種情況一直持續了半個多世紀,直到1961年,在球員工會的談判下,最高工資限制被廢除;1963年,保留條款被廢除,而轉會條款仍然有效。

 

又過了30多年,到1995年,有一名叫博斯曼的比利時球員,他與比利時列日隊的服役合同期滿後想轉會,列日隊索要轉會費,博斯曼不服,告上法院。法院判定,博斯曼勝訴。這就是後來大名鼎鼎的《博斯曼法案》。它廢除了轉會條款,歐盟內部球員合同期滿後可以自由轉會,只有在合同期內轉會才需要轉會費。

 

至此,歐洲足壇又回到了自由競爭階段。 《博斯曼法案》讓球員對球隊有了更大的議價權,球員薪酬直線上升。據統計,2000~2010年十年間,英超球員平均工資從38萬英鎊漲到116萬英鎊,十年漲了2倍。與此同時,英超總收入的2/3都拿去給球員開工資了,導致這10年間,英超20傢俱樂部總負債高達26億英鎊,只有4傢俱樂部實現盈利,其餘16家全部虧損。

 

歐洲其他聯賽的情況也差不多,2010—2011賽季,義甲虧損6.48億歐元,總負債26億歐元;西甲總負債29億歐元。按說,當時歐洲五大聯賽的電視版權收入在成倍增長,不應該虧錢,後來一精算,聯賽增收的99%都變成了球員薪酬。

 

這樣的狀況,其實也不只足球市場,起初在一些國家的電影市場增長很快,電影公司卻總在虧錢,增長的票房收入都拿去給名導演、名演員付片酬了。說到底,是定價權掌握在電影明星手裡而不在電影公司手裡,就像歐洲足壇在《博斯曼法案》之後,定價權轉移到了球星手裡而不是俱樂部手裡。就看定價權握在誰的手裡

 

眼看著自由競爭給各大聯賽帶來巨額虧損,歐足聯(UEFA)終於受不了了,又開始往限制競爭一邊傾斜。歐足聯在2010年頒布了《財政公平法案》(Financial Fair Play,FFP),於2013年正式實施。

 

法案規定,各傢俱樂部必須量入為出,不得超過自己的財力範圍給球員發高工資、支付高額轉會費。一旦俱樂部財務赤字超過了一定水平,就會受到相應處罰,最嚴重的會被取消歐足聯賽事資格。法案實施後第二年,英超曼城隊和法甲巴黎圣日耳曼隊就因為違反相關規定,被罰款6000萬歐元,同時被要求降低球員工資水平、限制單筆轉會最大交易額。

 

法案效果立竿見影。 2013~2015的兩個賽季中,英超扭虧為盈,20傢俱樂部中有17家實現了盈利。兩個賽季中聯賽增收的部分,只有30%變成了球員薪酬,而之前是99%。 2015年,歐洲五大聯賽的所有俱樂部虧損減少到4.87億歐元,虧損額比2011年時下降了70%。

 

嚐到甜頭之後,英超還把《財政公平法案》做了進一步落地,頒布了英超內部的實施細則。例如,規定不允許所屬俱樂部連續3年虧損1.05億英鎊以上,規定各俱樂部不得把電視收入分成直接花在球員薪酬上。這些規定抑制了俱樂部對球員的非理性競爭,顯著改善了各俱樂部的財務狀況,也讓各俱樂部能有更多的資源來做品牌建設、後備人才梯隊培養等其他重要事情。

 

自由競爭及限制競爭皆可靈活運用,這不是單純二選一的問題

 

回顧這段歷史,可以發現,對於經濟學家們信奉的“讓市場自由競爭來定價”,歐洲足壇的態度可謂相當務實:並不把它當作顛撲不破的真理,而是政策工具箱裡可選用的工具之一。只要是為了足壇的健康發展,自由競爭或者限制競爭,皆可為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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